首頁 古代埃及文明

第五章 古王國時期埃及統一的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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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古王國時期的土地關係

古代埃及的土地關係問題(包括所有權問題、占有權問題、使用權問題和經營方式問題、土地上的勞動者的性質問題等),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由於種種原因(包括資料的不足、資料內容的模糊不清,以及學者們對這個問題在觀念上的不同),我們現在還不可能解決這一問題,這裏隻能提供一些資料和有關的分歧供參考,而不是企圖解決。

一、關於古王國時期埃及土地關係的幾種看法

現代學者對於古代埃及的土地所有製問題,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包括土地私有製說、土地國有製(或王有製)說等。

例如,蘇聯科學院主編《世界通史》的作者認為:“土地所有者自由支配土地,早在第3王朝與第4王朝之交,連普通人都可以賣掉自己的土地。土地所有者還可以把土地送給或遺贈親人”,“除了王室地產以外,還有土地所有者可以自由支配的領地”。[1]

劉文鵬先生在其《〈梅騰墓銘文〉所見的古王國時代埃及的土地私有製》一文中也認為:“至少古王國時代梅騰的銘文可以證明,在第3與第4王朝之交,埃及已經有了土地買賣、繼承、轉讓的現象,這是埃及土地私有製的重要表現之一。”“梅騰購買土地和繼承土地,涉及土地所有權的轉移,所以,除了當事人的買賣和繼承外,必須獲得法律上的承認。……不僅梅騰繼承的土地根據‘國王證書’和‘各地方機關’的同意、批準取得了合法的土地所有權,而且梅騰購買來的土地和這一規定的審批手續相連係。也就是說,梅騰購買來的土地和繼承下來的土地都通過合法的手續與證明,取得了土地的正式私有權。‘國王證書’一方麵批準了地產的轉移,同時也固定了新的占有者的土地所有權,從這個意義上說,國王表現為土地的最高支配者。但是,這並不妨礙上述土地的私有性質。相反,隻有國王的批準,國家機關的承認,土地占有才具有合法的性質,才能成為真正的私有財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