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權益是人民群眾的基本權益之一。長期以來,我們比較注重保障人民群眾物質方麵的“硬權益”,強調“耕者有其田,食者有其糧”。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眾對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越來越迫切,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的問題日益凸顯。21世紀以來,構建公共文化服務體係成為文化建設的重要任務。
在我國,“公共文化”“公共文化服務”“公共文化服務體係”這些概念出現的時間並不長。過去,我們有“群眾文化”“社會文化”的說法,但沒有公共文化。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的思想和物質積累,公共文化、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的理念、思想、方針、政策開始出現並逐步形成。
早在1966年12月,第21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著名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規定了現代社會公民所擁有的基本文化權利,主要包括三項:(1)人人有權參加文化生活;(2)人人有權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3)人人有權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用享受被保護的權利。[1]1997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了該公約。2001年2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批準該公約在中國生效,標誌著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現代社會公民擁有的基本文化權利進入了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的範疇,黨和政府對公民基本文化權利的理解、認識和保障跨入了新階段。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保障人民文化權益被提到了與保障政治、經濟權益同等重要的高度。報告進一步指出,保障人民文化權益的主要途徑是發展文化公益事業,由此拉開了新時期通過大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來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的行動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