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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8-2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廣場舞健身活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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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

2015年,文化部會同體育總局、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引導廣場舞活動健康開展的通知》,積極促進和規範了廣場舞健身活動的開展。但是,廣場舞健身活動依然存在場地不足、噪聲擾民、管理服務不到位等突出問題,個別地方甚至發生了健身群眾搶占活動場地的衝突,成為社會輿論關注的焦點。為進一步有效規範廣場舞健身活動,推動廣場舞健身活動健康發展,積極發揮各級體育部門服務全民健身的職能作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多措並舉增加廣場舞健身活動場地供給

各級體育部門要積極促進當地人民政府按照配置均衡、規模適當、方便實用、安全合理、因地製宜的原則,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廣場舞健身活動場地,多措並舉增加廣場舞健身活動場地供給。擴大增量,將廣場舞健身活動場地建設納入城鄉“多規合一”,納入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規劃,納入15分鍾體育健身圈,與其他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統籌安排。盤活存量,鼓勵適合廣場舞健身的體育場地在發揮原有體育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劃分不同健身項目開放時段,采用分時段辦法向廣場舞健身愛好者開放,有效提高體育場地利用率;主動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利用公園、廣場、綠地以及“金角銀邊”等城市空置場所,為廣場舞健身愛好者提供活動場地;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體育場地向廣場舞健身愛好者開放。體育部門要對轄區內廣場舞健身活動場地進行摸底、登記,並積極推動場地管理單位在場地平整、適用電源、夜間照明以及其他配套設施等方麵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二、嚴格規範廣場舞健身活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