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治中國建設與法律體係完善

法治必然承諾特定價值嗎

字體:16+-

陳景輝[1]

導言

在當今世界,法治作為一種值得追求的理想地位(the rule of law as an ideal),已經獲得了普遍承認。具體來說,一方麵,與民主、平等、自由以及人權等政治觀念一道,法治也被視為一種獨特的政治理想(political ideal);另一方麵,由於它至少在字麵上等同於“法律的統治”,所以法治同時又被當作一種法律理想(legal ideal)。[2]然而,一個值得重視的有趣現象是:雖然法治已經被普遍接受為一種“政治—法律”理想,但是理論家之間仍然在法治的概念以及實現條件等方麵存在著激烈的意見交鋒。甚至可以這樣說,除了共同接受“法治是一種理想”這個極端單薄的主張之外,研究者之間很難存在其他方麵的共識。但是,請不要輕視這個單薄的共識:正因為它的存在,才使得那些立場極端對立的主張能夠被歸入“法治”的統一話題之下,[3]而不是根本無法交流與溝通的不同問題領域。這表明接受“法治是一種理想”的單薄共識,是所有法治理論的基本前提。

與此同時,這個單薄共識的重要之處還在於:它蘊含著一個非常重要的理論攻擊方式,即主張特定的法治觀念,由於嚴重貶損了“法律作為一種政治—法律理想”的地位,所以必然是錯誤的。顯然,在這種批判結構之下,實質法治觀念[4]的支持者至少具有表麵上的競爭優勢,因為形式法治觀並不承諾任何特定的實質價值,而這種主張似乎蘊含著嚴重的道德風險,於是“法治作為一種理想”的地位可能會因此受到根本性的動搖。反過來講,這似乎表明,實質法治觀必將獲勝,因為它會堅持“法治必然承諾特定價值”的核心主張,這顯然匹配了法治作為一種理想的地位。那麽,“法治必然承諾特定價值”的主張正確嗎?形式法治觀念因此必然失敗嗎?這就是我所要著力回答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