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碧水藍天是民生的最基本公共品
飲用安全的水,呼吸潔淨的空氣,享受溫暖的陽光,沐浴在藍天白雲、青山綠水之中,這是最基本的民生,也是人的最基本的環境權利。人類對環境權利的主張經曆了逐步深入的過程,並最終形成了共識。20世紀60年代德國學者針對放射性廢物傾倒問題提出環境權利在基本人權中的主張,[3]1969年美國環境公共信托理論創始人薩克斯教授提出了環境權的公共品屬性並明確界定政府應承擔的責任;1970年“公害問題國際座談會”發表的《東京宣言》將公民環境權作為一種基本人權;[4]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提出:“人人有在尊嚴和幸福的優良環境裏享受自由、平等和適當生活的基本權利”;1992年6月在裏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通過了《裏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即《地球憲章》。《地球憲章》中明確指出,人類處在關注持續發展的中心,他們有權同大自然協調一致從事健康的、創造財富的生活;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有至高無上的權利按照它們自己的環境和發展政策開發它們自己的資源,並有責任保證在它們管轄或控製範圍內的活動不對其他國家或不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地區的環境造成危害;必須履行發展的權利,以便公正合理地滿足當代和世世代代的發展與環境需要。從此以後,“優越的生態環境是人類最基本的民生權利”便成為人類的共識。
實際上,黨的十八大報告在提到加大自然生態係統和環境保護力度時,就提出要“增強生態產品生產能力”。習近平總書記在海南考察時強調,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生態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5]良好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作為公共產品的良好生態環境包括清新空氣、清潔水源、安全食品——這些都是人類生產生活的必需品和消費品。將生態環境質量納入基本公共產品範疇,從理論上明確了生態環境的顯性價值,提供生態產品成為政府的職責,是公共財政保障和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補助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理應成為第一生產者、提供者。“生態產品”的概念首次出現在黨代會報告中,體現了黨對人民群眾渴望優質生態產品、優良生態環境迫切需求的積極回應,同時也對各級政府加大環保投入、保障基本環境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