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律規定職業資格證書製度是國家證書製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它通過國家法律、法令或者行政法規的形式,以政府力量來推行,由政府認定和授權的機構來實施。這是我國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製度特征。我國采用的非競爭性集中管理方式有其優勢,但也有其不足。從這一製度目前運行的情況來看,其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39]
(一)資格管理認證中的權責、分工存在不合規現象
教育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教育事業和語言文字工作的部門。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教育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規定了教育部關於職業教育的主要職責:“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製訂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目錄、教學指導文件和教學評估標準,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材建設和職業指導工作。”教育部需要清晰掌握當前就業形式及需求,並以此為導向開展職業教育相關工作,因此,教育部對職業資格的整個發展具有深入的了解。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是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的國家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主要職責》規定其主要職責包含:“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係,擬訂就業援助製度,完善職業資格製度,統籌建立麵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製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人社部負責整個社會的人力資源分配問題,在製定某一項職業的專業性認證水平的具體要求時仍需其他部門來協助。
2014年,國務院頒發《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支持在符合條件的職業院校設立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完善職業院校合格畢業生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辦法。由於現有培訓認證為多部門管理,對於同一職業(工種),因為利益分配與權力分配不同,存在重複考核認證的現象。雖然該文件支持職業院校設立職業技能鑒定所(站),但目前我國培訓認證的實施部門主要分為三類:一是人社部,二是政府相關部門,三是技能鑒定協會。隻有教師資格證的實施部門為教育部,而其他職業認證管理均由人社部連同該職業相關部門或者該職業的技能鑒定協會共同負責,都脫離了教育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