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職業資格認證製度從發展之初到現在,根據發展的不同特點可分為三個階段:從職稱評定到職業資格考試的轉換階段(1990—1994年)、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大發展階段(1994—2003年)和職業資格清理規範階段(2003年至今)。[33]
職業資格製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下科學評價人才的重要製度。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頒布,代表著第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職業製度誕生。隨後,國家陸續出台了一係列與職業資格認證相關的法律法規。職業資格製度逐步完善,對提高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素質、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這一製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集中表現為考試太亂、證書太濫。有的部門、地方和機構隨意設置職業資格,名目繁多、重複交叉;有些機構和個人以職業資格為名隨意舉辦考試、培訓、認證活動,亂收費、濫發證,甚至假冒權威機關的名義組織所謂職業資格考試並頒發證書;一些機構擅自承辦境外職業資格的考試發證活動,高額收費。社會對此反應強烈。
2003年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該法律針對我國長期以來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存在的行政許可過多、過濫的問題從源頭上加以規範和清理。其目的是規範行政許可的設立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該法對行政許可的實施權力與委托做出了相關規定,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第二十四條對行政機關做出規定:“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這對當時較為混亂的職業資格認證的部門分工問題具有指導意義,也為之後製定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法律法規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