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調幼兒園、社區共同指導家庭教育,重視家長參與的主動性
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我國獨生子女數量迅速增多,家長更加關心幼兒的成長與教育,家庭教育和幼兒發展已成為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
這一時期的家庭教育相關政策明顯增多,且注重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社區教育的有機結合。1996年,全國婦聯、國家教委印發《全國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計劃》,明確指出“家庭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的組成部分,家庭教育工作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並指出“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密切結合是培育‘四有’公民的有效途徑”。雖然並未明確提及幼兒園、家庭、社區三方的協同共育,但這一文件圍繞“家庭教育”這一內容展開,體現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並且“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密切結合”這一闡述旨在引導家庭教育密切聯係學校和社會教育,有助於促進幼兒園、家庭、社區三方的緊密聯結。2002年頒發的《全國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計劃》指出,學校、社區在普及家庭教育知識中的發揮著重要作用,體現了幼兒園、家庭、社區共同努力,協力促進幼兒發展的重要思想。整體而言,這一時期的教育政策重點關注家庭教育,且重視家庭與學校、社區密切結合,這表明三位一體、協同共育的意識已較為成熟;但相關政策尚未涉及三方協同共育的途徑與措施,對於實踐的可操作性指導相對較少。
隨著家庭教育得到廣泛關注,幼兒園也更重視與家庭的聯係,並注重家長的主動參與。在這一時期,家園合作方麵的相關政策在數量上逐漸增加,在內容上進一步細化。1996年起施行的《幼兒園工作規程》指出,家園聯係方式在保留家長開放日等家園聯係製度的基礎上,將1989年《幼兒園工作規程(試行)》提出的“可成立家長委員會”改為“應成立家長委員會”。從“可”到“應”的變化表明從選擇性行為到必須性行為的轉變,體現了成立家長委員會這一要求的力度與強度。2001年教育部印發的《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對各領域的教育內容與要求進行了詳細說明,如在健康領域、語言領域、社會領域中幼兒園均需與家長配合。《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指出,幼兒園不僅要主動與家庭合作,還需要爭取家長的理解、支持和主動參與,並明確指出家長是幼兒園教育評價工作的參與者,幼兒園可建立家長參與評價製度。這一文件進一步深化了家園合作的內涵,不僅強調幼兒園在家園合作中的主動性,還強調家庭在其中的主動性,強調充分發揮雙方的主動性,調動雙方積極參與,實現有效互動。其中,家長參與評價幼兒園工作是發揮家長主動性、提升合作水平的重要措施,這有助於家長對幼兒園有更為直觀、清晰、深入的認識,也有利於家長和教師、園長進行溝通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