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教育事業的各個學段經曆了次序擴張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總體的短缺特征逐漸讓位於結構性矛盾,外部資源推動的發展開始轉向教育體係內部深化改革推動的內涵式發展。
一、什麽是結構和結構性矛盾
結構,和“機製”一詞相同,都來自對複雜機械體係運行的形象描述,它描述複雜機械體係在運行過程中,各個組成部分之間呈現的相互咬合、相互驅動的關係。“結構性”一詞移植到社會科學領域,用於描述社會體係各個組成部分之間在互相咬合和驅動過程中的“匹配”現象。例如,黨的十九大報告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描述是“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這其中涉及“供需”之間的結構性矛盾,以及在供給體係內部,地區間、各類供給間的不平衡和不充分。
結構性問題,一直是按照實踐上的用法進行理解的,林毅夫的《新結構經濟學》一書,將結構問題作為一個理論概念提出來,試圖以此為基礎,架構自己的發展經濟學理論。按照林毅夫的說法,新結構經濟學考察要素稟賦,即資本、勞動和自然資源及其結構作為研究的切入點,要素稟賦結構決定了一個經濟體在那個時點上的比較優勢,如果配之以合適的軟硬基礎設施,則形成了該經濟體在每個時點上的最優產業結構。[1]在林毅夫看來,結構,也是要素之間的關係,以及基於這種關係推演出來的產業體現。這個定義,與我們提出的關於組成部分之間的關係的判斷是一致的。
具體到教育體係內部,結構性矛盾,實際上可以概括為從總體到某個體係內部各組成部分間的矛盾。在總體上,教育事業的“供需”間結構性矛盾,體現為優質教育的供給與人民群眾對優質教育的需求之間的矛盾,以及地區之間優質教育供給水平的較大差異;在教育內部,結構性矛盾還體現為各個學段發展之間的“優先順序”衝突,基礎教育優先發展,還是高等教育優先,是很多發展中國家麵臨的問題,我國教育事業發展也曾經麵臨這樣的“取舍”;在基礎教育內部,結構性矛盾同樣表現為優先普及學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的“取舍”,也可以表現為經費與支出欄目之間的不匹配,如經費非常容易到達資產類項目,但非常難以形成教師工資支出。因此,教育事業的結構性矛盾,可以在不同層次、不同角度上描述各組成部分之間的不匹配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