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校本課程開發

一、校本課程開發中課程評價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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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我國的課程開發、管理政策一樣,傳統的課程評價也一直是外在於學校和教師的,主要由專家、教育行政部門來進行。課程評價的活動是教育管理部門或專家的活動。教師更多的是作為課程評價的客體,而不是作為課程評價的主體存在。加上長期以來我國教育教學實踐中課程與教學的相互隔離,導致了我國的學校、教師絕大部分隻有“教學評價”的經驗,而缺乏課程評價的實踐與經驗。校本課程開發,要求學校加強課程開發的主體性、責任感、針對性,提升學校課程建設與管理的能力。這就要求關於校本課程開發評價,要轉變長期以來習以為常的外部評價的觀念和做法,轉向以學校和教師為評價主體的內部評價(見表6.16)。

表6.16 外部評價和內部評價對比表(改編自林一鋼,200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