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全國教師資格認定考試專用教材 綜合素質.幼兒園部分

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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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楊老師今年30歲,大專畢業後一直在某縣公立幼兒園任教。工作以來,楊老師能力突出,很快成為骨幹教師。為了提高自己的學曆層次,經楊老師申請,當地教育部門和幼兒園批準其到某師範大學進修。楊老師十分珍惜這次來之不易的進修機會,在一年的進修期間裏,不僅成績優秀,還發表了數篇論文。然而,進修結束後,她才發現幼兒園將她進修期間的工資扣了一半,並被告知:進修期間,沒有正常工作的,一律扣發一半工資。

問題:學校可以扣發參加進修教師的工資嗎?楊老師應該怎麽辦?

【案例分析】幼兒園無權扣發楊老師工資。楊老師有權向幼兒園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申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7條規定,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第4條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第16條規定:“經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批準參加繼續教育的中小學教師,學習期間享有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學費、差旅費按各地有關規定支付。”第22條規定:“本規定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根據以上規定,楊老師參加進修進行繼續教育,是其權利也是其義務。經過教育部門和幼兒園批準,楊老師參加進修,學習期間應享有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幼兒園不得扣發其工資,而且還應按當地規定向楊老師支付學費和差旅費。對於幼兒園扣發其工資的行為,楊老師可向幼兒園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2 某企業為慶祝開業十周年,邀請某幼兒園的小朋友為客人們進行室外表演。活動結束後,部分幼兒感冒發燒。經調查,是由於天氣驟變、加上演出服太單薄,導致幼兒著涼。幼兒的家長認為,幼兒園不應組織幼兒參加類似的商業活動,這不利於幼兒的健康成長,應追究幼兒園和某企業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