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解讀

一、辦學體製改革的總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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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學體製的含義

辦學體製是涉及辦學主體有關問題的教育實踐活動,可以分別從教育機構的法人或經營屬性角度加以定義。辦學體製主要有三種基本形式:公立、民辦以及混合辦學體製。通俗地說,辦學體製改革就是要解決好公辦教育、民辦教育的發展及其相互關係。

從法律意義上講,辦學主體可以是政府機構、社會團體或個人。如果舉辦者是政府,則屬於公立學校;如果舉辦者是社會團體或個人,則屬於民辦學校。在一些國家,按照注冊形式,將學校劃分為三種主要類型:公立學校、非營利性私立學校和營利性私立學校。所謂“營利”或“非營利”之間的區別,不在於有沒有辦學經費的結餘,而在於如何處理辦學經費結餘。如果允許將辦學經費結餘用於某些人的分配,則屬於營利性機構;反之,如果將辦學經費結餘全部用於學校的發展,包括提高教職員工的收入待遇,則屬於非營利性組織。[48]相應的,法律和公共政策對於上述兩類學校也有不同的規定,最大的差別在於,非營利學校可以享受免稅優惠,而營利性學校則不能享受此待遇,需要照章納稅。

從學校的經營屬性看,又可以從控製和經費來源角度加以區分,學校的控製主體可以是政府或者是非政府機構,學校的辦學經費來源可以主要依靠財政撥款,或者主要依靠學費和社會捐贈等非財政性經費。如果辦學經費主要依靠財政撥款,則屬於公立學校;如果辦學經費主要依靠非財政性經費,則屬於民辦學校。

一般來說,學校法人和經營屬性的對應關係是,公立學校對應著政府控製和財政性教育經費來源,而私立學校則對應著非政府機構控製和非財政性教育經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對於民辦教育的界定如下:“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麵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近年來,由於教育實踐活動的複雜性超出了公私立教育體製的簡單劃分,公私之間的界線開始變得模糊起來,學校法人屬性和經營屬性之間的對應關係出現了多種交叉和組合情況。一方麵,政府下放公立學校的控製權,由學校自主管理,或者由社會團體參與管理,從完全依賴政府撥款轉變為在政府撥款的同時,拓寬經費來源渠道,在義務後教育階段,學費成為重要的非財政性經費來源。另外,公立學校在某些方麵借鑒企業經營的做法,甚至將某些服務內容轉交給私人機構去提供;另一方麵,政府通過直接或間接的財政和非財政方式,對私立學校進行積極的幹預。上述各種交叉和組合情況,被統稱為“公私合作夥伴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