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證券投資理論與實務

二、證券的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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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市的步驟

1.特別處理

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或其他狀況異常,導致其股票存在終止上市的風險時,證券交易所首先會對該公司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這裏的特別處理包括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特別處理。其中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情形包括:(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2)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或未及時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3)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4)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5)公司可能被解散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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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處理的處理措施

退市風險警示的處理措施包括:(1)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2)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製為5%。其他特別處理的處理措施包括:(1)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2)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製為5%。

2.暫停上市

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繼續出現:(1)首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公司繼續虧損;(2)在兩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改正其財務會計報告或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3)在六個月內其股權分布仍不具備上市條件等情形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暫停其股票上市。

另外,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以及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等情形,證券交易所也可以暫停其股票上市。

【課堂活動】思考:股票能否恢複上市?如果能,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恢複上市?

3.終止上市

股票被暫停上市後,繼續出現:(1)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期年度報告或披露的報告顯示公司虧損;(2)在兩個月內仍未能披露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3)在六個月內其股權分布仍未能達到上市條件;(4)上市公司或收購人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進行回購或要約收購,實施完畢後,公司董事會提出終止上市申請等情形時,證券交易所可以終止其股票上市,即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