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主要采用行政管理監督、自律性管理監督、公開性監督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方式,把運用法律手段與運用經濟手段、行政手段結合起來。
(一)證券監管的方式
1.行政管理監督
它是一種最主要的管理監督方式。行政管理監督機構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其具有法律性、強製性和全麵性的特點。
2.自律性管理監督
它主要指交易所、證券經營機構及證券行業協會等建立一套自律性規章製度。交易所是一個證券交易的經營與服務機構,承擔著證券市場的一級監管的職責,具有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活動的職能,是一種非官方的、帶有自律性的監督管理。
3.公開性監督
它是指每個證券發行和上市公司,必須根據公開原則,公開證券監管機構及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文件資料:資產評估報告、信用等級證明、財務審核意見書、證券監管機構和交易所的最後審批意見。
4.公眾監督
它的主要方式有:
(1)對發行上市公司進行評價和監督,即投資者通過閱讀所公開的文件和資料,對該公司進行分析和評價,來決定是否購買證券。
(2)投資者認購證券特別是股票,作為股東有權參加股東大會、有權參加投票和檢查公司賬簿記錄、有權參與公司的管理監督。
(3)新聞媒介、投資團體或機構投資者的監督。
(二)證券市場監管手段
1.法律手段
通過證券法律和法規來進行證券市場的監管,其約束力強,是證券市場監管部門的主要手段。
2.經濟手段
通過運用利率政策、公開市場業務、稅收政策等經濟手段實現對證券市場的幹預。這種手段相對比較靈活,但調節過程可能較慢,存在時滯。
3.行政手段
通過製訂計劃、政策等對證券市場進行行政的幹預。這種手段比較直接,運用不當可能會違背市場規律,不僅無法發揮作用甚至可能遭到懲罰。常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法製尚不健全、市場機製尚未理順或遇突發事件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