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工標準與貿易之間的關係
(一)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
在20世紀,關於人權的國際法體係得到發展,一些涉及勞工基本權利的立法成為該立法的一部分。第一部關於勞工權利的重要國際協定可追溯到20世紀初,當時簽訂了一些消除奴隸的國際公約。自聯合國建立以來,提高包括勞工權利在內的一般人權,成為成員方的重要目標之一,這可以從聯合國憲章以及後來的幾個法案中人權條款的寫入得到證明。《聯合國憲章》的第55條指出,成員方應當提供較高的生活水平,充分就業,並且應當促進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而不論種族、性別、語言和宗教。除了聯合國憲章一般性的條款,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對人權進行更為詳細的規定。此外,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進一步規定了這些權利。
在勞工權利保護的專門領域,1919年成立的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反映了人們改善生活條件的呼聲,並體現了勞工基本權利的重要性。在國際勞工組織的努力下,截至2011年年底,ILO已經通過189部公約201個建議,內容涉及世界範圍內工作的方方麵麵。[1]通過公約和建議書的形式,ILO確立了其在製定國際勞工標準的權威地位。ILO所製定的勞工標準不僅規定了工人所應享有的基本權利,還對就業、社會保障、產業關係、工作條件、特殊群體、特殊工種、勞動行政管理等勞動關係作出詳細規定。在眾多的公約和建議中,影響力最大的是八個關於勞工基本權利的勞工公約,[2]其中包含四項基本勞工權利:(1)自由結社和集體談判權;(2)廢除一切形式的強迫或強製勞動;(3)平等權;(4)禁止使用童工。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構成了關於勞工標準的最廣泛體係,其關於製定的勞工公約中所包含的“基本勞工權利”在20世紀逐漸演變為“核心勞工標準”的概念,並在有關勞工標準和貿易聯係的爭論中被廣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