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貿易與環境保護
(一)貿易與環境的法律聯係
國際環境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開始於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在這次會議上,關貿總協定起草了一項關於“工業汙染控製與國際貿易”的研究報告,首次就貿易與環境問題進行了探討,並於同年11月成立了“環境措施與國際貿易工作組”,由於各種原因,該工作組直到1991年11月才開始工作。因而,貿易與環境的爭論在某種程度上正式開始於馬拉喀什建立WTO協定“關於貿易與環境的決定”。[1]從自由貿易和環境問題引起人們廣泛關注以來,一些學者開始從法律角度來審視二者之間的聯係。
從法律和政策的角度看,貿易與環境的聯係主要表現為:(1)征收環保進口附加稅,即對入境後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產品、設備加征額外的環保關稅,以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2)頒布保護特定物種的法律規章,限製或禁止與之有關的進出口貿易;(3)為進口產品確定硬性環保指標,對達不到該標準者限製進口或禁止出口;(4)實行環境標誌認證製度,使本國具有環保意識的消費者自動抵製那些從生產到消費環節中存在汙染的產品;(5)實行政府環保補貼措施。[2]
在過去的20年裏,國際社會締結了大量的環境條約,多邊環境公約大約有200多個,其中一些是全球性公約,雙邊條約的數量大約有上千個。隻有極少數的多邊環境公約調整貿易或包含與貿易有關的條款。大約20個涉及貿易問題,而其中在貿易與環境層麵值得關注的公約更少,因為這些公約所規定的措施並未實質性影響貿易流量,或者其影響的貿易流量在全球份額中無關緊要。[3]
從貿易法的角度看,一方麵,WTO在產品標準方麵製定了相關規則,鼓勵成員方采用專業化國際組織所製定的國際規範。WTO在補貼、稅收、知識產權和其他領域也有相關規則。並且,在WTO新一輪回合的談判中,部分環境問題還被列為談判議題。另一方麵,各國在原材料的加工、包裝、運輸、貿易、銷售、使用和廢棄整個環節都有不同類型的環境標準。這些國內標準可以被劃分為以下五類:(1)環境質量標準,旨在規定預期的環境狀態。這些標準通常規定空氣或水的可接受質量,或規定空氣、水或大氣的最大汙染程度。質量標準還可以采取規定物種數量標準的方式,對瀕危物種進行保護。(2)排放標準,規定某一設施排放的特定物質的數量。該標準通常是動態的標準,與最佳技術的采用有關。(3)產品標準,對產品應當達到的標準規定了某些特定的要求,這些要求被視為是為避免使用或處置產品所帶來的環境損害所必需。(4)加工和生產方法標準,該標準通常規定產品應如何製造及其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該標準在國際貿易中具有重要意義,但通常被指責為將標準設置國的規範適用於產品生產國。(5)履行標準,規定改善環境治理的特定行為,如環境評估、報告程序等。同加工和生產方法標準相同,該標準也強調程序,但並非強調實際生產的程序。[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