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貿易組織解決的知識產權成案概述
根據WTO《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Understanding on the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WTO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s Settlement Body,DSB)的受案範圍是一切因WTO協議而引發的爭議,因此,成員間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當然可以在該機製下解決。從1995年1月1日WTO“一攬子協議”生效,到2012年2月,爭端解決機構受理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案件共29件。其中13起案件是通過磋商解決的;11起案件成立了專家組,其中3起上訴到上訴機構;2起案件還處於磋商階段,有3起案件沒有正式通報爭端解決機構。從解決案件的數量和結案的總體情況看,與其他協議爭端大體相當。相對於國際法院來講,10年29起案件是難以想象的,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WTO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是高效並值得信賴的。西方學者讚譽爭端解決機製是老虎的牙齒,解決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製度下執行不力的問題。[1]
二、世界貿易組織解決的知識產權成案分析
(一)涉案主體特點分析
在世界貿易組織解決的29起知識產權案件中,案件的投訴方幾乎全是發達國家,其中美國作為投訴方提起了17起案件,歐盟提起了7起案件,加拿大和澳大利亞各提起1起案件,發展中國家隻有巴西提起了2起投訴,印度提起了1起投訴。其中巴西投訴的兩起案件中,第1起主要是針對美國對巴西投訴采取的報複措施,並且到目前為止沒有取得任何實質性進展(巴西承諾不采取進一步行動)。第2起還處於磋商階段,目前沒有進展。從被投訴的對象看,除少數案件是針對發展中國家外,大部分爭端在發達國家之間展開,特別是美國和歐盟你來我往,進行多次交鋒。
分析涉案主體,有兩個特點值得我們關注:第一,美國成為知識產權爭端的絕對主角,這是美國對知識產權戰略高度重視的必然反應。21世紀被認為是知識經濟的時代,文化與技術結合的文化產業被認為是21世紀的經濟動力,因此,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十分重視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近十幾年來,美國經濟進入了長期的衰退時期,貿易赤字逐年增加,主要經濟指標下降。這一方麵是因為美國傳統行業受到了新興工業國家的挑戰,失去了競爭優勢;另一方麵其高新技術產業又受到來自日本和歐盟的激烈競爭,導致其市場份額下降。美國認為,要想從根本上扭轉經濟上的頹勢,唯有占領知識產權這個製高點,充分發揮其在製藥、軟件、音像製品等行業的競爭優勢。因此,美國積極推動TRIPS協定的達成,並在協定開始運行之後,就率先提起爭端解決,迫使其他成員遵守知識產權協定。美國企業界代表提出要選擇一定能贏的案件,提起第一批訴訟;形成一批成功的例子,這是一個戰略問題。[2]第二,法律人才和信息收集機製是爭端解決的重要保障。美國最初的訴訟大多是針對歐盟的,歐盟在3年後才開始反擊美國。英國學者分析歐盟反應滯後的原因有二:其一,歐盟相對於美國法律人才不足,特別是熟悉爭端解決規則和WTO協議的法律人才不足;其二,歐盟缺乏美國的信息收集機製。美國的301調查為美國政府的決策提供了全麵的最新的信息,而歐盟沒有類似的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