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貿易救濟製度的產生和主要內容
縱觀國際貿易發展的曆史,就是貿易自由化和貿易保護主義交互發展的曆史。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為了推動貿易自由化的發展,各國達成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旨在降低關稅、減少非關稅壁壘,擴大市場開放。但開放的同時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不公平貿易,從而破壞自由貿易的發展。為了防止這種狀況的發生,保護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GATT中設置了一些貿易救濟的具體製度。從最為廣泛的意義上看,GATT體製下的貿易救濟製度,包括GATT第6條(關於反貼補和反傾銷措施);第22條(為保障國際收支平衡而實施的數量限製);第18條(政府對經濟發展的援助);第19條(關於對某些產品進口的緊急措施);第20條(一般例外);第21條(國家安全例外);第23條(關於利益的喪失或損害的補救);第28條(關於關稅減讓的修改);第35條(關於在特定成員方之間不適用總協定的規定)及其他條款。
實際上,自GATT確立的貿易救濟製度發揮作用以來,一方麵它為各締約方采取貿易救濟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據,另一方麵,各締約方基於各種原因往往會濫用貿易救濟措施進行變相的貿易保護主義。同時,又由於上述各種貿易救濟製度僅停留在“條款”的簡單形式上,嚴重影響了其作用的發揮。為了避免貿易救濟措施被進一步發展成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烏拉圭回合將建立並完善貿易救濟製度作為議題之一。WTO的成立標誌著國際貿易自由化的發展進入一個新的曆史階段,WTO法律製度較之GATT更為完善,僅從貿易救濟法律製度的內容來看,其不僅繼承了GATT的精神,而且在內容上也更為充實和具體,典型的如專門針對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最終達成了《反傾銷協定》、《反補貼協定》和《保障措施協定》。該三個協定與其他有關製度相結合,共同構成了一套完整的貿易救濟的製度,從不同側麵發揮著同樣的功能,成為調整國際貿易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