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職業倫理規範的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
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不僅需要思想上和製度上的建設,還需要有法律規範的支持。我國《憲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中均有關於法官職業道德的規定,其主要是從審判實踐活動中的具體工作或工作原則進行規定。除此之外,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均出台了相關法律規範。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的
2001年修訂的《法官法》中,關於法官職業道德的規範主要體現在法官的義務、任職回避、考核、懲戒幾個章節,但是其中的規定較為分散以及原則簡單化,不夠詳盡。
(二)最高人民法院製定的
(1)2010年修訂的《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2)2010年修訂的《法官行為規範》;
(3)2002年發布的《人民法院法官袍穿著規定》;
(4)2009年發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5)2011年發布的《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製度若幹問題的規定》;
(6)2011年發布的《關於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試行)》;
(7)2012年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落實廉政準則防止利益衝突的若幹規定》;
(8)2012年發布的《全麵推進人民法院廉政風險防控機製建設的指導意見》。
(三)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聯合規定的
《關於規範法官和律師相互關係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幹規定》,為了加強對法官和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職業紀律約束,直接規範法官和律師的相互關係,實現法官和律師相互監督製約的作用,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潔,最高法院和司法部於2004年共同製定了本規定,共17條內容。該規定側重於從加強廉政建設、嚴格職業紀律的角度規範法官和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相互關係,主要從三個方麵進行了規定:禁止法官和律師在訴訟活動中單方接觸、法官回避和律師不得接受委托的有關情況、禁止法官和律師進行權錢交易。這一規範性文件,有利於正確處理訴訟活動中法官和律師之間的關係,依法構築法官和律師之間必要的“隔離帶”,消除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訴訟過程、裁判結果的不信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