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業道德調整法官職業團體的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依靠法官的內心自律與社會他律對法官產生特殊的行為約束力,從而達到製約法官、維護司法正義、促進民主法治的重要作用。
第一,加強法官的職業道德建設,是對司法審判活動的斧正和補充。
法官職業道德對司法審判活動的斧正和補充作用是其最具體的現實意義。首先,法是一種確定性、一般性和穩定性的社會規範,不可能把社會所有行為都進行規定,必然會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這就需要其他規範進行補充,法官職業道德恰好可以起到補充作用。道德所調整的社會關係遠遠大於法律,具有極大的包容性,而且體現人性化,“當法律出現模糊不清和令人懷疑的情形時,法官就某一種解決方法的‘是’與‘非’所持有的倫理信念,對他解釋某一法規或將一條業已確立的規則適用於某種新的情形來講,往往起著一種決定性的作用”。[4]其次,法律條文本身是固定機械的規則,而在司法審判中不能機械地套用法律規則,這就需要法官對法律正確理解並正確適用自由裁量權。而自由裁量權的適用需要法官嚴格遵守法官職業道德,隻有道德高尚的法官才能保證裁量權的合理適用和公正的裁判。最後,從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來看,僅有法律的外在強製約束是不夠的,還需要法官的職業道德作為法官意識和行為的原動力。“法律不考慮潛在的動機問題,隻要求人們從外部行為上服從現行的規則和法規,而道德訴諸人的良知,道德命令要求人們根據高尚的意圖——首先根據倫理責任感——而行事,它還要求人們為了善去追求善。”[5]因此法官職業道德促使法官保持責任感與良知,避免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從內心深處支持著法官的審判活動,對司法審判活動起到了強大的斧正和補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