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職業倫理的概念
法官職業倫理,是社會職業道德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官在行使審判權、履行審判職責或者從事與之相關的活動時所應遵循的道德觀念和道德行為規範的總和,是調節法官之間關係以及法官與社會其他方麵關係的行為準則,對法官有特殊的約束力。我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規定法官職業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潔、為民,基本要求是忠誠司法事業、保證司法公正、確保司法廉潔、堅持司法為民、維護司法形象。
正確理解法官職業道德的概念,需要著重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法官職業道德的主體是法官,即行使審判職責的法官,包括助理審判員。法院內部的書記員、司法警察、行政後勤人員等不享有審判權,主要協助法官行使審判職責,因此他們的道德標準應與法官不同。但是根據《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27條規定,“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期間,應當遵守本準則。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參照執行本準則。”因此,法官的職業道德準則對他們具有約束力,但主體應當仍是職業法官。法官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法官職業道德與同屬於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其他法律職業道德不同。在我國,雖然法官與檢察官、律師的職業道德在忠誠司法事業、清正廉潔、秉公執法等方麵具有相似性,但是具體要求仍有巨大區別。
第二,法官職業道德規範的對象是法官職業行為及與其相關的社會活動。法官的基本職責是審判案件,因此法官職業道德首要是約束法官的審判活動。但是,法官畢竟是社會中的人,其參與的社會活動不可避免地會對其審判的中立性造成影響,因此相關的業務範圍之外的活動也納入了調整對象範圍。此外,法官是法律和正義的化身,為了維護法官在公眾心中的良好形象,一些與法官的職業形象相關的司法外日常活動也是法官職業道德的調整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