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行為規範》的定位
立足於司法改革的需求和進一步規範檢察製度、完善檢察官隊伍、規範檢察官職業行為的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據《公務員法》和《檢察官法》等法律、法規專門製定出台了《行為規範》,在製定之初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明確將《行為規範》定位為規範檢察官職業行為的基礎性、原則性、框架性文件,是檢察官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意在通過製定《行為規範》,搭建檢察官職業行為規範的完整體係,健全檢察官職業行為規範落實機製,解決檢察官職業行為方麵存在的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建設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檢察隊伍。因此,《行為規範》相較於其他法律、法規對檢察官職業行為要求要具體化一些,但是總體而言並不涉及對具體執法行為的規範要求,還是比較抽象的,同時這種抽象性也為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據該《行為規範》進一步製定檢察官執法行為、語言著裝、廉潔從檢等具體行為規範提供了空間和依據。
(二)關於調整範圍
在適用主體方麵來看,根據檢察官的法律地位、職責任務和其在檢察隊伍中的主體地位,明確規定檢察官為《行為規範》的適用主體,其他檢察人員則參照適用,這就使得《行為規範》更加具有鮮明的檢察官職業特征。在行為種類方麵,既重點規範檢察官的執法行為,也規範檢察官從事的部分服務、管理等重要的非執法行為,同時還兼顧了檢察官的職務外活動,將幾類與檢察官職務緊密相關的職務外行為規範納入其中,從而保障了《行為規範》的係統性、完整性和全麵性。在行為的縱向構成方麵,則從檢察官業務素質、工作水平和從業行為、執法行為四個方麵,明確了檢察官職業能力和職業行為標準的基本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