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建立基本的職業行為規範,明確列舉哪些行為必須實施,哪些行為禁止實施,是世界各國管理公務員和司法官的有益經驗,保障從業人員依法正確履行職責的基本前提。我國檢察官由法律明確賦予了法律監督的神聖使命。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檢察官的一言一行是否得當,不僅與自己的職業生命息息相關,而且關乎整個檢察機關的形象。《行為規範》的頒布實施,對於規範檢察官職業行為,保障和促進檢察官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加強檢察隊伍專業化建設,提升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和執法形象,都具有重要意義。
檢察職業行為與檢察職業道德相對,檢察官職業道德是指檢察官在職業行為以及一定範圍內的非職業行為中所應遵照的道德準則、道德情操與道德品質的總和,是一種內在的要求,而檢察官職業行為則完全是一種外在的表現。在職業道德規範方麵,最高人民檢察院從2002年頒布《檢察官職業道德規範》,到2009年頒布《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基本準則》),搭建了比較完整的職業道德規範框架體係,提出了以檢察官為核心的檢察人員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在職業行為規範方麵,盡管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一係列規範檢察人員行為的製度紀律規定,但沒有一部係統規範檢察人員職業行為的製度規定。為建立與職業道德規範相匹配的職業行為規範,構建檢察人員職業規範的完整體係,全麵提升檢察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製定全麵規範檢察人員職業行為的規範性文件就顯得重要而緊迫。而且,自2008年以來,中央和中央政法委多次明確提出,要把“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研究製定政法幹警職業行為規範”作為深化司法體製和工作機製改革的重要內容,並對製定職業行為規範的分工任務、方法途徑、創新亮點、目標效果、安排要求等作出了統一部署,這也從外部環境方麵為檢察官行為規範、基本準則的出台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