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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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依法治國”以來,“法治”逐漸成為中國社會治理和日常生活中的一個熱門詞和關鍵詞。法治,根據亞裏士多德的定義,應當是“良法之治”。在我們看來,法治,也應當是“良(法律)人之治”,因為法治主要靠法律人來運行,法律人的素養直接影響到法治的效果和前景。

法律人的素養,主要包括兩個方麵:一是專業技能素養,二是職業倫理素養。近年來,隨著法學教育的蓬勃發展以及統一司法考試的普及,法律人的專業技能素養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與此同時,法律人的職業倫理素養卻呈“淪陷”之勢,少數法律人“三觀”不正,“節操”盡失,極大地敗壞了法律人的整體形象。以至於一些法學界的著名學者紛紛撰文大聲疾呼,關注法律人的職業倫理問題(例如方流芳:《法律人為什麽容易學壞》)。

美國律師協會鑒於“水門事件”中部分法律人的無良表現引發公眾的強烈不滿,作出決定,法學院必須提供法律職業道德方麵的必修課程。盡管中國麵臨的法律人缺乏職業倫理的問題比美國有過之而無不及,但法律職業倫理還不是法律院係本科學生的必修課。我們並不奢望通過這門課程就能立即提升未來法律人的職業倫理,但至少能通過這門課給未來法律人提一個醒,減少犯錯的機會。

當然,法律職業共同體中,仍然有恪守職業倫理的楷模,如“人民滿意的好法官”宋魚水、“全國模範檢察官”張飆、“中國律師界的良心”張思之等。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人構成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有一個共同的終極目標——維護法律尊嚴、實現公平正義,因此需要遵守一些共同的職業倫理;因為具體的使命存在差別——分別為不同的利益主體代言,因此也存在相異的職業倫理。求“同”存“異”,才構成了法律職業倫理的完整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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