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是教育事業的中流砥柱。隨著越來越多身患殘疾的學生進入全日製或非全日製普通班學習,這就要求普通教育老師既要了解那些需要更多幫助的學生以及他們的學習權利,也要在提供教育的同時,了解教師本身的權利。
在過去的十年中,特殊教育法的修改限製了那些在提供特殊教育時缺乏真誠努力的人員進入這個領域,這其中包括管理人員和教師。要求普通教育老師不僅要知道他們自己的權利,也要努力保護自己所教的每一個孩子的權益。
→教師參與學區自我評估的權利。自我評估,可檢驗在教育身有殘疾的學生時,教師的教學策略、教學實踐以及教學程序,並給老師提供機會對他們所關心的問題進行提問,並得到解答。
→當學生的特殊需求在課堂上得不到滿足時,教師有為孩子尋求幫助的權利。為自閉症或阿斯伯格綜合征孩子製訂的計劃不起作用時,老師有權利而且有義務推薦或請求對需要幫助的領域進行評估。
→有權作為孩子的代言人。美國殘疾人保護法(ADA)承認老師是代言人。老師為孩子代言,任何對他們的報複、恐嚇都是非法的。
→孩子得到全麵評估的權利。孩子有權利得到那些對孩子的教育和學習可能有負麵影響的領域的評估。評估不僅僅局限於學術方麵,也包括語音語言、感官問題、社會技能、休閑及娛樂、遊戲技能、日常生活技能以及其他諸多方麵。
→依據《個人發展綜合條例》(Comprehensive System for Personnel Development)有權接受所有需要的教育。如果為孩子提供適當服務的關鍵是教師需要培訓,那麽教師有權利請求並接受這樣的培訓。
→有權參與製訂IEP的過程,並最終將計劃實施於班級的學生。聯邦法案中有一條“孩子的老師”應參加製訂孩子的IEP的會議。在孩子進入教室之前,有關課程的修改、教學的方法、正向行為支持和係統、服務的實施等,所有的疑問,授課老師都應該提出來,並要求得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