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朝廷對瘟疫救療的態度
在曆史上,特別是宋元時期,國家曾對瘟疫的救療采取過較為積極的政策,比如,朝廷要求各地設立救濟貧病的惠民藥局,在大疫之年設置病坊收治病人等。[1]不過,到了明代,國家政策開始逐漸轉向消極,隻有惠民藥局的政策仍予以繼承,而且,明中期以後,也普遍沒落,漸由原本的經常性藥政機構演變成在災難時才開啟的公共衛生機構。[2]進入清代後,這一趨勢也未隨著新王朝的朝綱重整而得到扭轉。清朝的統治者連在各地設立惠民藥局的指令都沒下達,所以,江南地區大多數明初建成的惠民藥局到清代多已廢弛[3],僅少數仍在瘟疫之年作為臨時施藥之所偶爾發揮作用。[4]而仍在發揮日常施藥功能的就筆者所見,惟康熙時德清縣的藥局,據康熙《德清縣誌》記載:“拯疾,本縣惠民藥局,每年動支,無礙官錢,責令醫生收買藥材,修製藥餌,遇人及禁囚有疾,診視治療。”[5]這自屬於官方對瘟疫的救療,不過它隻是官員個人的行為,與當時國家的政策無關。清代國家對地方醫療資源的製度性建設,大概隻有對地方“醫學”的設置,清官製規定,“府正科,州典科,縣訓科,各一人(俱未入流——原注),由所轄有司遴諳醫理者,谘部給劄”[6]。僅憑一介不入流的小吏欲對一個州縣的醫藥和救療起到切實的管理作用,顯然不切實際。因此這種設置至多也隻有象征意義,而且也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比如,在德清,“醫學,署缺建,但寄治藥局而已”[7]。而清中後期的一些方誌則往往標明“今廢”[8]。
由上述可知,清代國家對疾疫製度性的救療基本闕如。不過,製度之外,朝廷有時也會臨時性采取一些救疫措施。比如,康熙十九年(1680年)六月,饑民大量滯留京城,聖祖除命粥廠施粥外,還“遣太醫官三十員分治饑民疾疫”[9]。在道光元年(1821年)的大疫中,道光帝就曾對京城的瘟疫救療發出過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