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堅雅在做有關中國城市的研究時指出,地方準政治組織的階層結構和官僚行政機構的階層組織密切相關,地方治安的維持、賑災、紛爭的調停等很大程度上的社會管理事務都由非正式性的準政治機構負責,所以稱之為“非正式性統治”[40]。與地方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很大一部分,國家不會另設機構進行管理,而主要以自律的形式處理。前麵提到的會館和行會就是基於這一原因而自發形成的一種組織,它最為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成員中有人生病或是死去的話,組織裏會予以必要的照料或是進行安葬。關於這種組織內部的運行,一般是自律性質的,但是就像在牙行製度裏所看到的,也並不是完全不受約束的。[41]
從表2中清代慈善機構的設立時期和種類裏可以看出,清代的慈善機構都有著明顯的傾向性。設立的數目以同治、光緒年間為多,其爆發式的增長之勢值得關注。[42]這與進入19世紀後半期以後,直隸一帶連年的災害不無關係。[43]救濟設施在不同的時期設立種類也各自不同,乾隆年代粥廠占據了大部,鹹豐、同治年間集中在水局的設立,光緒年間則以修建善堂為主。雖然表上沒有記錄,鹹豐之前的慈善機構主要為政府所設,鹹豐以後民間所建慈善機構則占據了主導地位,這一點也是相當值得關注的。
表2 清代慈善團體的開設日期及種類
19世紀後半期,胡同地方社會裏繁雜多樣的社會集團之間存在各種的互動活動,是不言而喻的。這種互動已經不僅限於封閉保守的同業組織、同鄉組織內部,就像在水會或善堂所看到的,它已發展到一種橫向的交流互動。然而揭開這一新的互動動向的內幕,我們看到的是,胡同地方社會內部,各種矛盾極度激化的現實,如無賴集團與皮行、靴鞋工人與靴鞋行等的矛盾一觸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