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職業指導

F5 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指導人員(摘編)

字體:16+-

1.職業概況

1.1 職業名稱

職業指導人員。

1.2 職業定義

為求職者就業、職業發展和用人單位合理用人提供谘詢、指導及幫助的人員。

1.3 職業等級

本職業共設四個等級,分別為:職業指導員(國家職業資格四級)、助理職業指導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職業指導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高級職業指導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1.4 職業環境

室內、常溫。

1.5 職業能力特征

1.6 基本文化程度

大專畢業(含同等學力)。

1.7 培訓要求

1.7.1 培訓期限

晉級培訓期限:職業指導員、助理職業指導師不少於300標準學時;職業指導師、高級職業指導師不少於200標準學時。

1.7.2 培訓教師

具有高級職業指導師職業資格;或肄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從事職業指導工作滿5年者。

1.7.3 培訓場地及設備

教學條件完善的標準教室,職業指導示教材料與器具。

1.8 鑒定要求

1.8.1 適用對象

從事和準備從事相關職業的各類人員。

1.8.2 申報條件

1.8.3 鑒定方式

鑒定方式包括:①理論考核:書麵筆答閉卷考試;②操作考核:通過案倒分析和撰寫、現場問答等方式進行;③職業指導師、高級職業指導師還需綜合評審:結合平時工作成績、成果進行綜合評價。

1.8.4 考評人員與考生比例構成

理論考核按15∶1監考;操作考核應設置考評小組,考評小組規模按每一考位3~5名考評員配置。

1.8.5 鑒定時間

理論考核120分鍾;操作考核120~180分鍾。

1.8.6 鑒定場所、設備

不小於標準教室麵積的考試場地,必要的考試器具。

2.基本要求

2.1 職業道德

2.1.1 職業守則

熱愛本職工作,堅定為社會做奉獻的信念,刻苦鑽研專業知識,增強技能,提高自身素質,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人為本,與服務對象建立良好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