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職業生涯規劃與就業指導(秦小剛版)

第五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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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係,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製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製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谘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製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麵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