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生涯案例
小杜畢業後,分配到某幼兒園工作。她與單位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去年回家過春節,看到家鄉的變化很大,很多人做買賣掙了大錢,跟家人一核算,決定不如辭職,在家鄉開個小商店。春節一過,小杜回到單位立即寫了份辭職報告,要求即行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領導不同意,認為按規定應提前30天通知單位才行。小杜沒有理會單位的意見,擅自離開了幼兒園。
小杜開個體商店應享受政策優惠。在辦理有關手續時,有關部門要求她出具與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小杜隻好又回到幼兒園,請求單位為她出具解除合同證明。單位領導明確表示,不能為她出具勞動合同證明。原因是,沒有提前30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小杜擅自離去給幼兒園造成了損失。
分析:1.小杜沒有理會幼兒園的意見,擅自離開幼兒園是否正確?
2.幼兒園不為小杜出具勞動合同證明的依據是什麽?
走上工作崗位,並不一定都會陷入無窮無盡的勞動糾紛和爭議,但我們必須了解勞動法規知識,重視勞動合同的簽訂。學會在簽訂勞動合同中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本著對自己、對單位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掌握正確處理勞動關係的方法。
職業生涯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對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要求。小杜所在地區的有關地方法規還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提前30天或者約定提前通知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資料來源:http://www.molss.gov.cn/gb/news/2007-06/30/content_18463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