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銷合同的概念
購銷合同是買賣合同的變化形式,主要是指供方(賣方)同需方(買方)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由供方將一產品交付給需方,需方接受產品並按規定支付價款的協議。
二、購銷合同的種類
購銷合同按其標的不同,可以分為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兩大類;按其購銷形式不同,可以分為供應、采購、預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等六種合同。
三、格式與寫法
購銷合同的格式與其他合同並無不同之處,內容一般包括:供需方、標的、價款及支付、設備運輸及風險承擔、設備交付、設備驗收、售後服務、不可抗力、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等。
四、注意事項
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采購、預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等合同)中產品數量、產品質量和包裝質量、產品價格和交貨期限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產品數量由供需雙方協商簽訂。產品數量的計量方法,按國家的規定執行;沒有國家規定的,按供需雙方商定的方法執行。
(二)產品質量要求和包裝質量要求,有國家強製性標準或者行業強製性標準的,不得低於國家強製性標準或者行業強製性標準簽訂;沒有國家強製性標準,也沒有行業強製性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簽訂。供方必須對產品的質量和包裝質量負責,提供據以驗收的必要的技術資料或實樣。產品質量的驗收、檢疫方法,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三)產品的價格,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定價的以外,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國家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貸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