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地與設備
比賽場區為18米×9米的長方形。中間隔一球網(男子網高2.43米,女子網高2.24米),球網兩邊掛有標誌帶,其外沿有1.80米長的標誌杆。所有的界線寬5厘米。邊線和端線都包括在比賽場區的麵積之內(見圖13-9)。
圖13-9 比賽場區
二、比賽方法
比賽采用五局三勝製以先勝3局的隊為勝一場。前四局先得25分並同時超出對方2分的勝一局,當比分24∶24時,比賽繼續進行至某隊領先2分(26∶24、27∶25)為止。
決勝局先得15分並同時超出對方2分的隊獲勝。當比分14∶14時,比賽繼續進行至某隊領先2分(16∶14、17∶15)為止。
三、發球犯規與失誤
發球時未將球拋起,身體的任何一部位觸球;腳踏端線或踏越發球區短線;球觸及標誌杆或從非過網區越過;球落在界外;球落地前觸及空中障礙物;拋球未擊,但球落地前觸及發球者;鳴哨後8秒內未擊球;發球次序錯誤;球越過發球掩護的個人或集體。
四、重新發球
未鳴哨允許發球將球發出,遇到特殊情況認可的停止比賽時,如隊員受傷,來自外界的幹擾等。
五、場上隊員的位置與位置錯誤的判斷
靠近球網的3名隊員為前排隊員,其位置為4號位(左)、3號位(中)和2號位(右)。另外3名隊員為後排隊員,其位置為5號位(左)、6號位(中)和1號位(右)。如果沒有按照正確的輪轉秩序發球,則構成發球秩序錯誤。
六、擊球時的犯規
(1)四次擊球。一個隊連續觸球4次則判為四次擊球(攔網一次除外)。
(2)借助擊球。隊員在比賽場地以內借助同伴或任何物體的支持進行擊球。
(3)持球。沒有將球擊出,以及有握、拋、推送、攜帶等動作,造成接住或拋出。
(4)連擊。一名隊員連續兩次擊球或球連續觸及身體的不同部位(攔網除外),則判為連擊。攔網一次和接發球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