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第四節 養老機構分類管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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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文件

(一)《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2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

(二)《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8號《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分總則、條件和程序、許可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6章31條。城鄉社區日間照料和互助型養老場所等不適用本辦法。

(三)《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9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分總則、服務內容、內部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6章36條。國家對光榮院、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養老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四)《光榮院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部令第40號《光榮院管理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分總則、供養對象、供養服務、院務管理、建設規範、責任追究、附則7章36條。各級民政部門主管的各類福利機構中設立的光榮間、光榮樓可以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五)《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37號《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分總則、規劃與建設、服務對象、供養內容、內部管理、工作人員、經費保障、法律責任、附則等共9章3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