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第三節 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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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文件

(一)《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42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標準的要求。

(二)《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範》

《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範》是由建設部發布的國家標準,於2008年6月1日起實施,標準內容涉及適用總則、術語、分級、規模和內容、布局與選址、場地規劃等。

(三)《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養老設施建築設計規範》

《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為強製性行業標準,已於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規範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地環境設計、建築設計、建築設備與室內設施等;《養老設施建築設計規範》已於2014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規範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總平麵、建築設計、安全措施、建築設備等。

(四)《關於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

2014年1月28日,住建部、國土資源部、民政部、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等部委聯合發布《關於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要求合理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嚴格執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標準。

(五)《老年養護院建設標準》

經民政部、全國老齡辦共同組織編製的《老年養護院建設標準》,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已於2011年3月1日起實施,內容包括:總則、建設規模及項目構成、選址及規劃布局、房屋建築麵積、指標建築標準、建築設備和室內環境、基本裝備等七部分。

(六)關於征求《農村敬老院建設標準》意見

2015年6月,民政部辦公廳發出關於征求《農村敬老院建設標準》意見的通知,標準涉及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選址及規劃布局、麵積指標、建築與設備、配套設施、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