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民政局、財政局關於調整養老機構補貼標準的通知》
天津市2013年9月發布的《天津市民政局、財政局關於調整養老機構補貼標準的通知》(津民發〔2014〕57號)中,對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養老機構應當依規申請和使用補貼資金。對養老機構弄虛作假騙取補貼、違規挪用私分補貼資金的,擅自改變經營性質,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活動的,違反國家和我市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追回補貼資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國家和我市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山東省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山東省在2013年9月發布的《山東省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中明確提及:“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根據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依法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法履行變更、終止手續的;(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設立許可證的。第28條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所在地許可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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