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六、地方有關規定

字體:16+-

1.《北京市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北京市在2014年9月發布的《北京市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4〕29號)中關於養老服務人才培養方麵明確提出:“加大健康服務業人才培養和職業培訓力度。支持在京高等院校和職業院校開設健康服務相關學科專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開展健康職業教育。規範並加快培養護士、養老護理員、藥劑員、營養配餐員、育嬰員、保健按摩師、康複治療師等從業人員,鼓勵多途徑、多元化開展各級各類技能培訓。與國家衛生計生委等部門探索開展健康管理師、心理谘詢師等職業培訓工作。”

2.《山東省教育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業人才培養工作的實施意見》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業人才培養工作的實施意見》(魯教高字〔2014〕23號)中明確提出養老服務人才的培養要求,要提升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整體素質:“積極開展多樣化的學曆和非學曆繼續教育,鼓勵養老服務業業務骨幹在職攻讀相關專業學位,積極發展現代遠程教育,加快信息化學習資源和平台建設,建立麵向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教學及支持服務模式。積極開展養老機構從業人員、社區養老服務人員和社區工作者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專業能力和服務水平。”

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

廣東省在2015年2月發布的《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25號)中關於加強養老服務人才培訓方麵明確規定:“建立養老服務實訓基地,加強養老服務職業教育培訓,開展養老護理員遠程培訓試點,加強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