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四、地方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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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

北京市在2013年10月發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意見》(京政發〔2013〕32號)中對培養專業養老服務人員提出明確要求,要通過“引導和整合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教育資源,加快培養老年服務管理、醫療保健、護理康複、營養調配、心理谘詢等專業人才,鼓勵大專院校對口專業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工作。支持社會資本創辦養老服務培訓機構。加強老年護理人員職業培訓,對參加養老護理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從業人員按相關規定給予補貼。落實國家關於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技術等級評定製度的相關規定,實行職業資格認證製度,建立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工資待遇與專業技能等級、從業年限掛鉤製度,逐步提高從業人員收入。對在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醫療機構、福利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注冊考核政策。社會辦養老機構和養老服務企業在技術職稱評定、繼續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麵與政府辦養老機構享受同等待遇。建立社會工作者人才引入機製,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在養老服務行業中探索設置社會工作崗位。扶助、培訓家庭成員長期照料護理老年人;開展老年人長期照護者關愛行動,為社區和家庭中的長期照護者提供短期休整服務”。

2.《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

山西省發布的《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晉政發〔2014〕16號)中專門規定了加強專業養老服務人才的培養。加快推進專業養老服務人員培養,緩解養老服務專業人員需求壓力,提升養老服務業整體服務質量和水平。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部門要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增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加快培養老年醫學、康複、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等方麵的專門人才。從業護理人員列入職業技能培訓範圍,省、市兩級養老服務機構要設立實訓基地,麵向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從業護理人員開展基礎理論、職業道德、護理規範、應急救護等係統全麵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