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實施,2011年6月國務院《戒毒條例》頒布以來,全國各地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加大了禁毒戒毒的力度。2014年6月黨中央將禁毒工作上升為國家戰略並納入依法治國和法治中國的重要內容,習近平總書記在2014年先後聽取司法部、公安部對戒毒、禁毒工作的匯報,表明黨和國家對禁毒、戒毒工作的高度重視,使我國的毒品形勢仍處於可控局麵。但是回頭看看戒毒實踐,還有許多值得思考的問題。
一、場所安全穩定的底線標準與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降低複吸率)的根本標準問題
戒毒場所底線標準與根本標準問題,是從戒毒實踐偏離法律法規的定位要求提出的。《禁毒法》規定:“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戒毒條例》規定:“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這就是從事戒毒工作的底線標準與根本標準。底線標準用“六無”考核,根本標準用複吸率來檢驗。所謂複吸率:吸毒人員經過脫毒治療達脫毒標準後在一定時間內(3年)再次吸毒的比例,其公式如下:
然而,在戒毒實踐中不知不覺地偏離了根本標準,各戒毒場所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場所安全這個底線標準上,各級領導機關在戒毒工作的安排部署、指導和檢查上大都側重在場所的安全穩定上,尤其是司法強製隔離戒毒所突出了場所安全穩定的底線標準“六無”(無毒品流入、無強製隔離戒毒人員脫逃、無非正常死亡、無所內案件、無生產安全事故、無重大疫情)。強調場所安全穩定的底線標準本身沒有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從本質上講,場所安全穩定僅僅是戒毒工作的最低要求與其基本職責。戒毒場所的中心工作是提高教育戒治質量,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降低戒毒人員回歸社會以後的複吸率。然而由於社會對場所安全穩定這個底線標準的壓力過大,各級領導機關自覺或不自覺突出了底線標準,卻不自覺地忽略了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降低複吸率這個根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