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於被解除強製隔離戒毒的人員,強製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複。”根據《禁毒法》的這一規定,《戒毒條例》共用6條對社區康複作了規定。實際上,社區康複最早是針對殘疾人的康複而設計的一種治療護理模式,是指以農村鄉鎮或城市街道為基地,為殘疾人提供康複服務,其任務是依靠社區本身的人力資源,建設一個由社區團體、衛生人員、誌願人員,殘疾人及其家庭成員參加的基層康複係統。
現在,社區康複被引入戒毒工作中,作為一種戒毒模式,按照法律、法規對社區康複的規定,可以把社區康複的概念定義為,社區康複是指被解除強製隔離戒毒的人員,經原強製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責令在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在社區工作小組的指導下進行不超過三年的心理治療與康複、職業技能培訓以及就學、就業、就醫援助等的一種後續戒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