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將突發事件定義為“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突發事件報道是衡量一個新聞媒體綜合實力、組織指揮水平和新聞隊伍素質的重要標準之一,報道的好壞和水平的高低關係到新聞媒體的影響力和形象,甚至關係到國家的形象和社會的穩定。
毫無疑問,媒體對於突發事件的報道可以有不同形式,如現場報道、連續報道、深度報道等,但消息往往成為整個突發事件報道中的“主角”,因為消息能夠突出時效性,如通過口播、字幕、現場連線和SNG(衛星新聞采集)等方式報道的簡訊和快訊;也能體現完整性,如通過影像新聞、現場報道等方式報道的詳訊和綜合消息;還能展示深刻性,如通過影像新聞或現場訪談等方式報道的綜述和新聞分析等。這些豐富的形式能使突發事件的報道呈現立體化的形態,也能使廣大觀眾獲取客觀、全麵、深入的信息。
一、突發事件中的電視媒體責任
電視媒體作為現代大眾傳播業極其重要的媒體之一,在信息傳播、輿論引導等方麵與其他媒體相比有著很多獨特的傳播手段與傳播優勢。麵對引起人們極大關注的突發事件,電視媒體理所當然地要承擔起與其地位與作用相一致的傳播責任與社會責任。
(一)發生期的迅速反應與告知責任
時效性是新聞的基本特性之一,發生突發事件後,及時準確地向公眾發布事件信息,是負責任的重要表現。突發事件發生後,各大媒體都在奮力爭搶“第一時間”。曆史上的許多“獨家新聞”就是靠在時間上的爭分奪秒而獲得的。新華社在伊拉克戰爭爆發的報道中,因首發消息領先世界其他媒體10秒鍾而受到廣泛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