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過程的兩個形式:自然界(機械的和化學的)和人的有目的的活動。”[52]列寧的這一論述實際上說明,自然曆史過程與社會曆史過程屬於兩個不同係列的發展形式:自然曆史過程是一種自在形式,社會曆史過程屬於自為形式。自然曆史過程,從機械運動、物理運動、化學運動到生物運動,都以一種自發的、盲目的方式存在著,發展的必然性通過一種自發的、盲目的活動為自己開辟道路;而社會曆史過程的主體是人,人們總是按照自己設定的目標從事社會活動的,任何曆史規律的實現都離不開人的有意識、有目的的活動。正如馬克思所說,“曆史不過是追求著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動而已”[53]。
從發展規律的形成機製看,自然運動是自然界各種因素自發、盲目的交互作用的結果,而社會發展則是有意識、有目的的人的實踐活動的結果;自然運動規律形成於自然界諸因素盲目的交互作用過程,而社會發展規律,即曆史規律形成於人的有目的的實踐過程。實踐不僅包含著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變換,而且包含著人與人之間的活動互換,以及人與自然之間物質和觀念的變換,即通常所說的“物質變精神、精神變物質”。“物質變換”是人的活動和自然運動共同具有的,自然事物相互作用過程就是物質變換過程,而“活動互換”以及物質和觀念的變換僅僅為人的實踐活動所具有。
實踐活動包含“物質變換”表明,人的活動也必須遵循物質運動的共同規律;同時,這種“物質變換”又是同“活動互換”以及物質和觀念之間的變換交織在一起的,所以,實踐活動又體現出新的、為自然運動所不具有的特殊運動規律。這就是體現主體活動特點,包括物質運動在內的人的實踐活動規律。全部社會生活在本質上是實踐的。人的實踐活動規律實際上就是社會發展規律。所以,恩格斯認為,曆史規律是“人們自己的社會行動的規律”。[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