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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文】 標點符號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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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聖陶

一、句號(。)表示一句話完了之後的停頓。

〔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屬於人民。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例二〕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遵照共同綱領的規定,對一切反革命活動采取嚴厲的及時的鎮壓,而在實行鎮壓和處理一切反革命案件中,又必須貫徹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即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的政策,以期團結人民、孤立反革命分子而達到逐步肅清反革命分子的目的。

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

〔例三〕你們大家要辦的事,我們一定辦;你們不讚成辦的事,我們一定不辦。

彭真:《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在北京市區各界人民代表擴大聯席會議上講話》

〔例四〕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的職權如左:

一、製定或修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

二、製定或修改由參加中國人民政協的各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共同遵守的新民主主義的綱領,即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三、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甲、製定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組織法;

乙、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

丙、就有關全國人民民主革命事業或國家建設事業的根本大計或重要措施,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提出決議案;

四、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後,就有關國家建設事業的根本大計或重要措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提出建議案;

五、選舉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