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對自由與必然的關係做過深刻的論述:“自由不在於幻想中擺脫自然規律而獨立,而在於認識這些規律,從而能夠有計劃地使自然規律為一定的目的服務。這無論對外部自然的規律,或對支配人本身的肉體存在和精神存在的規律來說,都是一樣的。這兩類規律,我們最多隻能在觀念中而不能在現實中把它們互相分開。因此,意誌自由隻是借助於對事物的認識來作出決定的能力。因此,人對一定問題的判斷越是自由,這個判斷的內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越大;而猶豫不決是以不知為基礎的,它看來好像是在許多不同的和相互矛盾的可能的決定中任意進行選擇,但恰好由此證明它的不自由,證明它被正好應該由它支配的對象所支配。因此,自由就在於根據對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認識來支配我們自己和外部自然。”[1]
這就是說,規律或必然性對人的存在和活動具有強製性,人的活動不可能擺脫必然性所規定的範圍,必然性是人的自由的限度。這是一方麵。另一方麵,在必然性所規定的範圍內存在著多種可能性,人們能夠認識必然性及其所規定的範圍,能夠把握由這種必然性的規定、由多種可能性構成的可能性空間,能夠根據自身的需要和對必然性的認識,在多種可能性中做出選擇,並通過實踐活動把這種可能變為現實,從而“支配我們自己和外部自然”,達到自由。這就是說,有了人的認識活動、選擇活動、實踐活動,便有了與必然相對立的自由。
人既是自然存在物、社會存在物,又是“有意識的類存在物”。作為自然存在物,人來源於自然界,本身就具有自然屬性,其活動必須遵循自然必然性,自然必然性不僅支配著自然界,而且也製約著人的存在;作為社會存在物,人的本質在其現實性上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其活動必須遵循曆史必然性,社會關係、曆史必然性不僅製約著人的自然屬性,而且決定著人的社會屬性;作為“有意識的類存在物”,人能夠認識和把握必然性,能夠以此為前提為自己建構起一個屬人的理想世界,並通過自己的實踐活動把這種理想世界變為現實存在,從而達到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