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馬克思主義認識論研究(精裝)

一、人在認識係統中的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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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主體,這不論在對自然的認識還是在對社會的認識中都是一樣的。在人與自然的認識關係中,自然對象先在於和外在於作為主體的人,認識自然,是人作為與客體異質的物種去觀念地把握對象。在人與社會的認識關係中,情況就要複雜得多。這裏的主體是人,客體是人的社會,中介則是人的活動及其產物,因此,認識社會,作為社會人對人的社會的認識,本質上是人對於自己的類存在和類活動的自我認識。

id="heading_id_3"1.人應當是社會曆史的主人

人在認識係統中的主體地位的前提是人應該是社會曆史的主人。人是自然界發展的最高產物,是萬物之靈,似乎有一種對於其他自然物的獨特的和優越的地位。但這並沒有能夠從根本上改變人對於外部自然界的依賴地位。人的存在及其活動仍然絕對地依賴於自然界。但是,人對於自然界的依賴又不同於動物通過改變自身機體來單純地適應自然界及其變化的本能活動。作為有意識能思維的社會存在物,人不僅能夠認識和順應自然,而且能創造並借助於一定的工具來改變自然物的存在形式,使之發生適合人類機體需要的變化,從而按照適合自己需要的方式來掌握外部自然界。人對自然界的依賴是通過人對自然界的掌握來實現的。[1]依賴體現著人在與自然界關係中受動、被動的一麵,掌握則體現著人作為主體而在人與自然界關係中的能動的、主動的,即積極的和支配的一麵。

人對自然界的掌握不是也不可能是由單個人來實現的。無數個人之間在對自然界關係的基礎上相互作用、協調行動,便形成了一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組織。社會直接地是作為人類自身的活動方式和組織形式而產生的,而且是作為個人活動的幫手和工具而發揮作用的。但社會一旦產生出來,便作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總體性存在和運動形式而超越於其中的所有個體,並作為一種對象化了的人的本質力量而成為對人們的一種約束力量,要求人們將其作為一種新的客體來重新對它加以認識,而人在社會運動中的主體地位也需要在這種約束和製約中不斷地重新確立。人要成為自然的主人,便必須力求成為自己的社會結合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