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馬克思主義人學理論研究(精裝)

一、民主的最初含義是“人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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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問題,實質上是人的權利問題。人的本質理論是人權問題的理論基礎,人權理論是民主問題的理論基礎。

從曆史上看,“民主”一詞最早見於希羅多德的《曆史》一書。它由“人民”和“權利”兩個詞組合而成,其字麵上的意義就是“人民的權利”,或“人民主權”。雖然從古希臘雅典民主製、近代資產階級民主觀,到馬克思主義的民主論,“民主”的性質發生了根本變化,但“民主”作為“人民的權利”在形式上意味著人人有平等的政治權利,這個一般內容並沒有改變。

亞裏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學》中就指出,政事裁決於大多數人的意誌,大多數人的意誌就是正義。資產階級啟蒙學家盧梭發展了古典民主思想,他認為,政治民主就意味著以多數統治原則為依據的政府製度,多數人就是人民,人民的聲音就是上帝的聲音。列寧指出:“蘇維埃政權的實質在於……正是那些過去在法律上有平等權利、實際上被用各種手法加以排擠而不能參加政治生活、不能享受民主權利和自由(甚至在最民主的資產階級共和國也是這樣)的群眾,現在經常被吸引來而且一定要吸引來參加對國家的民主管理並在其中起決定作用。”[1]

所以,從最一般的意義上講,民主就是一種政治權利,亦即“民主權”,包括人民的選舉權、議政權、參政權、監督權等。馬克思說:“‘民主的’這個詞在德語裏意思是‘人民當權的’。”[2]

民主也是一種國家製度,“一種國家形式”[3]。在這個意義上,民主亦即“民主製”。什麽是民主製度呢?民主製度和民主權利是統一的,民主製度是“人民的權利”的法律化、製度化,實質上還是“權利”問題。民主製度是按照一定社會條件下民主權利的要求建立起來的,它的目的就是要為實現和保障這些權利提供政治條件和法律保障。民主製作為一種國家製度,在曆史上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但無不是服務於民主權利的一種手段。離開權利來討論民主製度,就失去了客觀的依據和衡量是非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