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性,從廣義上說可以泛指主體所具有的一切屬性。由於主體是人,人有自然屬性、社會屬性和精神屬性,因此主體也有自然屬性、社會屬性和精神屬性,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馬克思的人的學說中,主體性作為一個哲學範疇有其特定的內涵,它是在主客體關係中相對於客體而言的,是人作為活動主體區別於活動客體的特性。而我們知道,人既可以是主體也可以是客體,無論主體還是客體,人都具有自然屬性、社會屬性和精神屬性。因此人性可以把人和動物分開,並不能把作為主體的人和作為客體的人分開,人的自然屬性、社會屬性和精神屬性,並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主體規定性。
關於主體的規定性,馬克思有許多論述,概括起來主要指人作為活動主體在對客體的作用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能動性、自主性和自為性。
首先,人的主體性是指人作為活動主體的能動性。
在馬克思看來,人之所以不同於活動對象,就在於人是“能動的自然存在物”。
主體能動性第一方麵的含義,是主體對於主客體關係的自覺性,也就是毛澤東所說的“自覺的”能動性。馬克思指出:“動物和它的生命活動是直接同一的。動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動區別開來。它就是這種生命活動。人則使自己的生命活動本身變成自己的意誌和意識的對象。他的生命活動是有意識的。這不是人與之直接融為一體的那種規定性。有意識的生命活動把人同動物的生命活動直接區別開來。”同時,人“是有意識的存在物,也就是說,他自己的生活對他是對象。僅僅由於這一點,他的活動才是自由的活動”[14]。人的這種自覺意識是一種自我意識、主體意識,它是主客體對象性關係形成的前提條件。正是人的自覺能動性,使人開始從自然界中提升出來,從動物界中分化出來,產生“物與我”,使自然對象化,形成人與自然之間的主客體關係。正是人的自覺能動性,人開始把自己同自己的活動分開,產生“主體我和客體我”,把自己及其活動對象化,把人與自身的關係變成主客體關係。正是人的自覺能動性,人開始把他人對象化,分出“自我與非我”,把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變成主客體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