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馬克思主義人學理論研究

三、權利和義務的辯證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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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是馬克思主義人權論的一項基本原則。權利與義務是不可分割的,沒有義務的“人權”隻能是階級特權;沒有權利的“義務”隻能是階級壓迫和奴役。隻有權利與義務的不可分割的結合,才是真正的人權。正如馬克思所說,“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1]。每個行為主體承認自己的合法權利,這是一種“權利意識”;每個行為主體承認他人、集體、社會的權利,這是一種“義務意識”。在現實生活中,那種隻講自己的權利,不講別人的權利;隻講對自己的尊重、滿足,不講對別人的尊重、滿足,隻講自己的生存、發展,不講別人的生存、發展的價值觀、人權觀,在理論上是片麵的,在實踐上是有害的。

對於個人來說,有一份權利同時就有一份義務。“作為確定的人,既定的人,你就有規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務,至於你是否意識到這一點,那都是無所謂的。這個任務是由於你的需要及其與現存世界的聯係而產生的。”反之,“如果你不給你自己指定某種使命、某種任務,你就不能生活,不能吃飯,不能睡覺,不能走動,不能做任何事情,——這套理論不是擺脫任務的提出、擺脫職責等等(這是它所希望的),而是真正把生活的各種表現甚至生活本身,都變成某種‘任務’”[2]。

同權利一樣,義務也是多方麵的。既有對個人的義務,也有對集體、社會的義務;既有對他人的義務,也有對自己的義務。在這些不同的義務中,對個人的義務要從屬於對集體的義務,對他人的義務要高於對自己的義務。當不同的義務發生矛盾、衝突時,要把集體、社會的事業放在首位,把對集體、社會的貢獻放在首位。列寧指出,我們承認有同誌的義務,承認有支持一切同誌的義務,有容納同誌意見的義務,但是在我們看來,對同誌的義務從屬於對俄國社會民主黨和國際社會民主黨的義務,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