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性思維作為人類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思維方式,具有相當的普遍性,也即是說,在相當一段時間內,人們大多是運用這種思維方式來看待問題、思考問題的。過去自不用說,現代價值論興起,人們意識到價值是一種不同於事實的存在,對價值的把握不同於對事實的認知。但是,無論是承認價值和價值論的思想家,還是認為價值隻是主觀的、反對能夠建立價值論的思想家,他們中一些人的思維方式卻還是沿著實體性思維方式的軌道和視野來看待價值問題,至少是沒有明確認識到這種思維方式的缺陷,未能自覺地徹底地擺脫這種思維方式的根深蒂固的影響。
承認價值的思想家們,許多人徑直認為價值就是一種屬性,是人們稱之為有價值的那些事物的一種屬性,正是這種“價值性”使得這些事物成為“有價值”的事物。當他們不能經驗地發現這種屬性的時候,便認為這是一種超自然的屬性,或是不能用理智來分析、不能靠感官來發現,而隻能靠情感和直覺來把握的屬性。
摩爾批評以前的倫理學家犯了“自然主義謬誤”,用指證和定義事物屬性的辦法來“定義”善,他認為價值與一般事物的屬性不同,是一種單純的無法用以前的辦法定義的東西,隻能靠直覺來把握。舍勒則認為,價值不僅不依賴於價值對象物而且也不依賴於人的感覺知覺,是一種先驗而客觀的存在,隻能靠情感和愛來接近和發現。培裏則認為價值就是興趣所指向的那個東西,是興趣所在的那個對象。杜威認為,價值就是效用和效應。盡管他們的說法不同,但都共同認定價值也是一種“東西”、一種屬性,或是把它歸結為對象的某種功能、某種結果。
而反對價值是一種客觀性的存在的思想家,也恰恰抓住的就是這一點。在這些反對者看來,既然價值是一種事物的類似於重量、色彩那樣的屬性,那它就一定能通過經驗來被感知到,必須要能被證實才算數,否則就不能認為它們是存在的,是客觀的。既然這種屬性是事物所固有的,那它就不會因為人們的不同而不同,就應該對所有人都具有同等的效應。羅素就明確指出:“根本不可能找到任何可以證明這個或那個具有內在價值的論據”,所以隻能認為價值是主觀的,“如果兩個人在價值問題上意見不一,那麽他們不是對任何一種真理有不同的看法,而是一種口味的不同”,正如一個人說牡蠣好吃,而另一個人說牡蠣不好吃,他們的分歧是一種各自口味的不同一樣。“既然解決關於價值的分歧的方法甚至是不可想象的,我們就不得不得出下述結論:這是個口味的分歧,而不是關於任何客觀真理的分歧。”[1]應該說,羅素對價值屬性說的這種駁難是十分有力的,甚至是價值屬性論所無法克服的。但這不是說明羅素的正確,而是說明他們都局限於實體性思維方式的視野中,都是把價值當作是一種屬性來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