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法究竟是什麽?在馬克思主義經典文獻中,可以概括出5個主要的基本命題;探析這5個命題及其相互關係,可以構成我們在當代反思辯證法理論的切入點。
命題1:辯證法不過是關於自然、社會和思維發展的普遍規律的科學[1];
命題2:辯證法是最無片麵性的關於發展的學說[2];
命題3:辯證法也就是認識論[3];
命題4:辯證法的本質是批判的、革命的[4];
命題5:辯證法是建立在通曉思維的曆史和成就的基礎上的理論思維[5]。
按照上述順序排列這5個基本命題,主要是基於對辯證法的通常解釋。這就是:通常是把命題1(辯證法是關於自然、社會和思維發展的普遍規律的科學)作為關於辯證法的標準定義,並把命題2(辯證法是最無片麵性的關於發展的學說)當作命題1的某種強調和補充,因而在同等意義上使用這兩個命題去定義辯證法;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命題3(辯證法也就是認識論)日益受到我國哲學界的普遍關注,但卻由此引發了曠日持久的關於辯證法的理論性質的爭論;命題4(辯證法的本質是批判的、革命的)是理論界長期以來經常引證的關於辯證法的重要論斷,但並沒有在“本質”的意義上去闡釋辯證法的批判性,而隻是把“批判性”解釋為辯證法的一種“功能”;至於命題5(辯證法是建立在通曉思維的曆史和成就的基礎上的理論思維),不僅在闡釋辯證法的“本質”的層麵上極少涉及,甚至在探討辯證法的具體問題上也較少有人問津。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長期以來關於辯證法的定義,或關於辯證法本質的概括與解釋,基本上是以命題1取代了其他命題,即僅僅是把辯證法定義和解釋為關於自然、社會和思維發展的普遍規律的科學。簡潔地說,就是把辯證法解釋為關於“普遍規律”的科學。在我看來,關於辯證法的這種通常理解和解釋,造成了以下幾方麵不容回避和亟待反思的理論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