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通過語言而實現的人的自我理解和相互理解,構成人類存在的“意義世界”。卡西爾提出,語言的“具有決定意義的特征並不是它的物理特性而是它的邏輯特性。從物理上講,語詞可以被說成是軟弱無力的;但從邏輯上講,它被提到了更高的甚至最高的地位:邏各斯成為宇宙的原則,並且也成了人類知識的首要原則”;“在這個人類世界中,言語的能力占據了中心的地位。因此,要理解宇宙的‘意義’,我們就必須理解言語的意義”[16]。 哲學解釋學進一步提出,由語言構成的曆史與現實之間、“曆史視野”與“個人視野”之間,時時存在一種“張力”。人既在曆史中接受,又在曆史中更新理解的方式。曆史文化對個人的占有與個人主體意識活動的統一,既構成理解方式的更新即曆史的發展,也構成曆史發展中的不可避免的“合法的偏見”。這樣,哲學解釋學就在它的理論框架中,賦予“理解”自己發展的一種內在的動力——語言是曆史文化的內在否定性。似乎可以說,哲學解釋學是把它所弘揚的語言進行曆史的、辯證的理解,而不是把“語言”和“理解”當作某種凝固的、僵死的存在。解釋學的這些辯證法思想是值得認真研究的。
在關於語言的當代辯證理解中,下述問題是比較突出和重要的:
一是語言與言語的辯證關係。
“語言”表述的是外在於個人的社會性存在,它作為製約人的存在的“製度”而存在,作為人的存在的“規則”而存在。在這個意義上,是“語言”占有個人,個人是曆史的“結果”。“言語”表述的則是曆史性存在的個人的語言實踐,它作為個人的物理的、生理的和心理的統一性活動而存在,作為個人活動而存在。在這個意義上,是個人占有“語言”,言語是語言的現實。